⒈ 考察訂定。
⒉ 審查決定。
⒈ 考察訂定。
引《陳書(shū)·宣帝紀(jì)》:“市估津稅,軍令國(guó)章,更須詳定,唯務(wù)平允?!?br />《宋史·選舉志五》:“咸平 末,命翰林學(xué)士承旨 宋白,與兩制、御史中丞同詳定之?!?br />清 朱之瑜 《答安東守約書(shū)》之九:“喪祭禮竢移居后詳定?!?/span>
⒉ 審查決定。
引宋 周密 《齊東野語(yǔ)·王魁傳》:“舊制,御試舉人,設(shè)初考官,先定等第,復(fù)彌之以送覆考再定,乃付詳定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