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冤屈受累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編審·審后出示》:“其中陞擦不合、開報不公、里胥作弊受賄等情,許出示,三日之內指名據(jù)實呈控,本縣準與審理定奪。如并無枉累,妄行瀆擾,定行重責枷示不貸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