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攜帶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十二·夫役》:“上任、回任官員負帶私己財物,經(jīng)水路前來大都?!?br />《元典章·戶部十二·夫役》:“不得將負帶私己人口、財物、船隻擅自差撥縴船人夫?!?/span>